安达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波、申小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收到日期:2024年8月8日生效日期:2024年8月7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刘建波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申小林 | 董监高 | 财务负责人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达科技”)将客供碳酸锂对应磷酸铁锂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由净额法调整为总额法,导致披露的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分别多累计确认营业收入10.25亿元、13.48亿元、17.49亿元、19.23亿元以及分别多累计确认营业成本10.25亿元、13.48亿元、17.49亿元、19.23亿元,并先后于2024年4月26日、4月29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一季度报告更正公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2023年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进行更正,造成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安达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安达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建波、财务负责人申小林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建波、财务负责人申小林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建波、财务负责人申小林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贵州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建波、申小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