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3-020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为维护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自上市(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4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上市(精选层挂牌),目前公司处于自上市(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4个月至三年内。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5.50元。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触发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
明曰信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12,560,110 | 9.05% |
李晨光 | 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503,920 | 1.08% |
陈文勇 | 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490,917 | 0.35% |
明伟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02,917 | 0.07% |
侯普亭 | 一致行动人、董事 | 1,461,744 | 1.05% |
戴文博 | 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780,000 | 0.56% |
肖鹏程 | 高级管理人员 | 0 | 0.00% |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金额(元) | 方式 | 期间 | 增持合理价格区间(元) | 增持资金来源 |
明曰信 | 57,550 | 竞价 | 2023年5月22日-2023年7月4日 | 不高于7.00元/股 | 自有资金 |
李晨光 | 42,210 | 竞价 | 2023年5月22日-2023年7月4日 | 不高于7.00元/股 | 自有资金 |
陈文勇 | 37,810 | 竞价 | 2023年5月22日-2023 | 不高于7.00元/股 | 自有资金 |
年7月4日 | |||||
明伟 | 32,220 | 竞价 | 2023年5月22日-2023年7月4日 | 不高于7.00元/股 | 自有资金 |
侯普亭 | 39,710 | 竞价 | 2023年5月22日-2023年7月4日 | 不高于7.00元/股 | 自有资金 |
戴文博 | 28,000 | 竞价 | 2023年5月22日-2023年7月4日 | 不高于7.00元/股 | 自有资金 |
肖鹏程 | 30,100 | 竞价 | 2023年5月22日-2023年7月4日 | 不高于7.00元/股 | 自有资金 |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增持主体上年度自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取税前薪酬总额的1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增持主体上年度自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取税前薪酬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股票所用资金已达到其上年度在公司及子公司取得的税前薪酬总额。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 增持主体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 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4.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尚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导致股份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增持主体未能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增持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增持主体未采取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该等人员薪酬且该等人员应停止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实际控制人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有权扣留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同等资金总额的分红款,实际控制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 |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