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液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17  万通液压(83083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3-049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及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王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王刚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王梦君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王梦君女士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梦君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王梦君女士、景传明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王梦君女士、景传明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王梦君女士、景传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四、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助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助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于善利先生、崔飞龙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于善利先生、崔飞龙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于善利先生、崔飞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五、针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厉建慧女士不属于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厉建慧女士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厉建慧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针对《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紧密联系,激励其长期价值创造,也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3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顾亮、李美文、王月虎

2023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