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仪器: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3-146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双红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9,392,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27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告编号:
2023-14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392,79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3-13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392,79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编号:2023-13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392,79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13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392,79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桓铭、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