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仪器:诉讼进展公告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7月22日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7月1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初林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紫婷、北京祺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雪松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晨、无
名称: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岳骏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远东、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基本案情: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参与投资设立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泰富”),认缴出资额为 387.6 万元,持股比例为 9.69%。公司与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与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新华泰富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公司所持新华泰富全部股权转让给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上述股权转让已实质完成,但新华泰富尚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披露的《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新华泰富根据协议将基康仪器名下 9.69%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至渠荷投资名下,渠荷投资予以配合。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此,基康仪器向新华泰富注册地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基康仪器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年8月2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9民初3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4年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5民初12917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2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9.6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87.60万元)变更登记至被告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新华泰富置业有限公司、渠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服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上诉期届满后对方当事人不提起上诉,公司将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后续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2917号民事判决书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