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5-24  凯大催化(830974)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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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号

关于给予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7号101室。

姚洪,公司董事长。

林桂燕,公司总经理。

姚文轩,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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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凯大催化于2024年2月26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后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凯大催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513.47万元修正为496.44万元,差异幅度为67.20%。凯大催化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财务数据错报2024年4月25日,凯大催化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其2023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其中,2023年一季报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1,357.13万元,调减比例为92.53%;2023年半年报中的营业收入调减9,239.67万元,调减比例为12.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4,303.67万元,调减比例为

203.73%;2023年三季报中的营业收入调减32,185.09万元,调减比例为26.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3,660.63万元,调减比例为143.77%。

凯大催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以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存在错报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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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董事长姚洪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林桂燕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姚文轩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凯大催化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对凯大催化、姚洪、林桂燕、姚文轩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凯大催化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