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义招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03  国义招标(831039)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5号)核准,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义招标”、“发行人”或“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800,000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1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0,85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67,735.8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90,264.16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8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于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 李军保荐代表人 林增进、王子阳联系电话021-2318709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039注册资本 15,382.00万元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6-18楼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法定代表人 王卫实际控制人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 陈志杰联系电话020-3786070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年8月4日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1年8月1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国义招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的问询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2)对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3)就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本所报告;

(4)督促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

其他职责。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国义招标于

8

日在精选层挂牌,

海通证券作为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林增进和后聪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10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后聪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

继续从事对国义招标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李敬谱接替后聪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国义招标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林增进、李敬谱。2025年1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李敬谱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国义招标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王子阳接替李敬谱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国义招标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林增进、王子阳。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

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海通证券及国义招标均不存在因国义招标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而被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1

)超募资金使用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国义招标获准于2021年8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1元;2021年9月国义招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向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人民币普通股1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1元,超募资金5,370,264.16元。2021年9月28日,国义招标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超募资金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将超募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可以提高资金

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国义招标募投项目“国e平台升级优化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原披露的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由于公司集团化运营管理系统不断发展与升级变化,国e平台升级优化项目中万兆网相关建设需求及实施方案亦需结合上述情况做出相应修改与调整,由此导致国e平台升级优化项目整体进度有所放缓;因受外部宏观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前期无法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及现场建设,导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进度有所延缓。为保证上述募投项目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要求和股东长远利益,同时保障募集资金安全,2023年10月30日,国义招标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

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

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国e平台升级优化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e平台升级优化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广州、上海、浙江、江苏、湖北、贵州、昌吉、伊犁、喀什、红河、玉溪。2022年6月27日,国义招标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销网络建设募投项目

战略及部分城市客户资源拓展情况,决定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

目部分实施地点,但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入额和用途。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后的实施地点为广州、上

红河、玉溪。国义招标本次变更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部分实施地

点,是公司从经营发展战略整体出发,结合后期市场调研情况,

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义招标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义招标募投项目“国e平台升级优化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节余募集资金2,458.81万元(含利息收益净额198.55万元)。2025年3月27日,国义招标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对前述两个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全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划转完成及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前,本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因本保荐机构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事宜导致本保荐机构不再存续的,相关持续督导义务由合并之后的新主体继续履行。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