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工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昆工科技(83115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1152证券简称:昆工科技公告编号:2023-083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公司聘请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担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西南证券承接,红塔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85号),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1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5.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1,766,86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967,895.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798,964.0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5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报告号为“XYZH/2022KMAA10698”的《验资报告》。根据《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本公司按2022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发行价格5.80元/股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92.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765,0

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76,892.5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88,107.5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1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报告号为“XYZH/2022KMAA1B0003”的《验资报告》。本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9.1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453.19万元,发行费合计2,024.4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428.71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状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昆明分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宁理工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同甲方。

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截止2023年4月26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账户余额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471080100101353817栅栏型铝基铅合金复合惰性阳极板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年产20万片产能项目29,040.94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471120100100220904栅栏型铝基铅合金复合惰性阳极板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年产20万片产能项目5,969.90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8111901011900439250年产60万片高性能铝合金阴极产业化及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9,072.84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471120100200117935栅栏型铝基铅合金复合惰性阳极板生产线自动化升级改造实现年产20万片产能项目57,580,548.38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一);

2、《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二);

3、《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