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工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02  昆工科技(831152)公司公告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昆工科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7号)收到日期:2024年11月29日生效日期:2024年11月28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云南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郭忠诚董监高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承亮董监高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整体销售合同模式下,分批发货的部分收入未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二、个别在建工程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不准确。

三、个别存货跌价准备冲回依据不充分,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计算不准确。上述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共多计利润总额127.47万元,影响了你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忠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承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忠诚、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承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针对上述行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真诚的歉意,敬请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对造成信息披露不准确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公司充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强化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昆工科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7号)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