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魏昌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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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4号
关于对魏昌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魏昌伟,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科)原股东。
经查明,魏昌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魏昌伟于10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鑫汇科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的26万股股份,并于10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将其受让的全部股份卖出。
魏昌伟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未能遵守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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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4.1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魏昌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规范进行股票交易,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