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诺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7-15  派诺科技(83117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11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2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2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健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9,08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珠海兴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控股子公司珠海兴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贷款额度与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8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控股子公司珠海兴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贷款额度与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贷款额度与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8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贷款额度与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8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贷款额度与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珠海兴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控股子公司珠海兴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金额不超人民币50,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贷款额度与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8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控股子公司珠海兴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金额不超人民币50,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贷款额度与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文艺、郭绮琳

(三)结论性意见

四、备查文件目录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