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9  泰德股份(831278)公司公告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 及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宋登昌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宋登昌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宋登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刘天鹏先生、荆震先生、周兴山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刘天鹏先生、荆震先生、周兴山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天鹏先生、荆震先生、周兴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工程师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郭延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郭延伟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郭延伟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赵金红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赵金红女士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赵金红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张锡奎先生

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张锡奎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锡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常欣、刘学生、赵春旭

2023 年 6 月 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