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德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 :2023-067)。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日至 2023 年 9月 6日通过公司官网对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实际控制人张新生之子公司董事长张春山以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