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希通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831305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公告编号:2024-006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收到日期:2024年1月10日生效日期:2024年1月10日作出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 |
LI TONG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
郑晓宇 | 董监高 | 董事兼联席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
蔡丹 | 董监高 | 董事兼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1、关联交易违规;
2、收入确认不符合规定;
3、成本、费用确认不准确。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第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海希通讯未对关联交易事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收入确认不符合规定、成本费用确认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
6.1.2条、第7.2.5条、第7.2.6条和第7.2.8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LI TONG、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晓宇未能勤勉尽责,对海希通讯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总监蔡丹未能勤勉尽责,对海希通讯收入确认不符合规定、成本费用确认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海希通讯、LI TONG、郑晓宇、蔡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针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在关联交易、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公司将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进行深度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关联方清单管理,强化关联方识别,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号)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