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希通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收到日期:2024年7月11日生效日期:2024年7月11日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王小刚 | 董监高 | 董事长 |
李春友 | 董监高 |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4年1月2日,海希通讯子公司海希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海希储能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746.8万元,该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31%,但公司迟至2024年7月5日才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海希通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小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王小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春友作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291号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