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5  新安洁(83137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3-048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5月10日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5月10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卫莹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白钢林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琳、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延田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海元、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日,第三人取得了中牟县部分城区及11处乡镇的保洁服务项目的承包权,与被告签订了《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总金额58,901,799.00元,服务费每2个月结算一次。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根据合同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即本案原告),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履行该合同,原告与第三人对原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权利义务不变。前述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又于2020年7月1日、2021年7月1日签订了项目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止。

2022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解除《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域保洁项目合同》,确认被告自2020年10月-2021年11月的欠款总额为62,099,638.77元,并约定了欠款支付计划。2022年9月5日,双方对被告欠付的2022年1-2月服务费5,450,167.41元以《中牟县农村人居环境全域保洁2022年1-2月未付服务费确认书》进行了确认。

《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欠款支付计划履行资金支付义务,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认为,由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致使公司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特提起诉讼。

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保洁服务费63,251,846.88元及该款违约金(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二期费用8,921,023.93元未按期支付,其余债务均未到期,不应支付;

3.2022年1-2月份服务费5,450,167.41元的债务人是官渡镇等十个乡镇,被告不应承担该笔费用的支付义务。部分乡镇已支付了部分费用,该笔费用实际尚欠款5,118,201.10元;

4.原、被告签订的案涉系列协议(合同)及分期支付计划系双方自愿签订,均合法有效,依法不应解除。

(七)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于2023年5月22日开庭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豫0122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2023)豫0122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中牟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2,776,424.73元及该款违约金(其中,以5,118,20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以8,921,023.9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起;以8,737,199.7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利率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牟新安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尊重一审法院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提起上诉;公司后续将与代理律所按照上述判决结果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本次诉讼请求未获法院全部支持系因部分债权未到期,不会给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对本次诉讼未获支持的未到期债权,在付款条件成就后,公司将依法推进欠款催收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11日作出的(2023)豫0122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