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竹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9  龙竹科技(831445)公司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竹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龙竹科技
证券代码831445.BJ
注册资本149,500,025元
注册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龙泰园1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龙泰园1号
法定代表人连健昌
实际控制人连健昌、吴贵鹰
董事会秘书张丽芳
联系电话0599-58929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2020年7月2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注:公司曾用名“福建龙泰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1 月 27 日更名为“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工作概述

兴业证券作为龙竹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法规要求向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本所报告;

4、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 2022 年3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2年4月6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竹及竹木复合弯曲家居生产线建设项目”中结余的部分募集资金 3,800.00 万元调至“研发设计创意中心建设项目”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研发设计创意中心建设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为7,710.75万元。兴业证券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査意见。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2年1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黄超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兴业证券指派王维接替黄超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王志、王维。

2023年5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志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兴业证券指派许梦燕接替王志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王维、许梦燕。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能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表专业意见,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便利。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