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王股份: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831627证券简称:力王股份公告编号:2023-094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王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10月6日行使完毕,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45.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645.00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9,44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8.00%。东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3-087)。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力王股份于2023年9月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10月6日行使完毕。本次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345.00万股股票,已于2023年
月
日登记于力王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名下。
力王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获配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2023年9月7日)起锁定36个月,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获配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日(2023年9月7日)起锁定6个月。
2023年10月9日,东莞证券已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划付给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月
日出具了〔2023〕7-94号《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李维海 | 27,563,000 | 40.53 | 27,563,000 | 30.29 | 27,563,000 | 29.18 | 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王红旗 | 27,461,000 | 40.38 | 27,461,000 | 30.18 | 27,461,000 | 29.07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5、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 ||||||||
邹斌庄 | 5,110,000 | 7.51 | 5,110,000 | 5.62 | 5,110,000 | 5.41 | 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董事 |
李彰昊 | 2,445,200 | 3.60 | 2,445,200 | 2.69 | 2,445,200 | 2.59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的儿子 |
王嘉乔 | 2,436,100 | 3.58 | 2,436,100 | 2.68 | 2,436,100 | 2.5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红旗的儿子 | |
张映华 | 156,000 | 0.23 | 156,000 | 0.17 | 156,000 | 0.17 | 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李玲 | 80,000 | 0.12 | 80,000 | 0.09 | 80,000 | 0.08 | 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监事会主席 |
王全锋 | 60,000 | 0.09 | 60,000 | 0.07 | 60,000 | 0.06 | 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 | 董事 |
作除权除息处理。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3、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张良 | 40,000 | 0.06 | 40,000 | 0.04 | 40,000 | 0.04 | 1、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监事 |
东莞市海红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0 | 0.00 | 292,500 | 0.32 | 1,170,000 | 1.24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东莞市旗威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0 | 0.00 | 277,500 | 0.30 | 1,110,000 | 1.18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特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 0 | 0.00 | 180,000 | 0.20 | 720,000 | 0.76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珠海市博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0 | 0.00 | 125,000 | 0.14 | 500,000 | 0.53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市汉清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0 | 0.00 | 75,000 | 0.08 | 300,000 | 0.32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市雷欧电源实业有限公司 | 0 | 0.00 | 50,000 | 0.05 | 200,000 | 0.21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市比苛电池有限公司 | 0 | 0.00 | 50,000 | 0.05 | 200,000 | 0.21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东莞海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0 | 0.00 | 50,000 | 0.05 | 200,000 | 0.21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宁波劲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0 | 0.00 | 50,000 | 0.05 | 200,000 | 0.21 | 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65,351,300 | 96.10 | 66,501,300 | 73.08 | 69,951,300 | 74.06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2,648,700 | 3.90 | 24,498,700 | 26.92 | 24,498,700 | 25.94 | - | - |
合计 | 68,000,000 | 100.00 | 91,000,000 | 100.00 | 94,450,000 | 100.00 | - | - |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