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王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补偿全部损失的公告
证券代码:831627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1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补偿
全部损失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3]第02-0197号)收到日期:2023年11月2日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日作出主体:其他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50,137.46元)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无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具体情况为:在东莞市塘厦镇连塘角二巷10号违法建设三栋建筑物,分别是两栋厂房和一栋宿舍。该三栋建筑物于 2011年5月开工建设,分别为宿舍5于2012年8月建成、厂房6、厂房7于2011年11月建成,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已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为20,497.96平方米。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厂内项目补办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现状确认书》、《同意受理补办不动产权手续通知书》(编号: 21202102)、《镇委镇政府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 ([2021] 16号,摘要
十四、[2022]40号,摘要八)、《东莞市塘厦镇石马社区居民委员证明》、《房地产评估报告》(均安房评(2023)A字397号、均安房评 (2023)A字398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5%罚款,即1,850,137.46元的罚款(按估价价格21,766,323元*8.5%=1,850,137.46元),限缴日期为2024年2月2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5%罚款,即1,850,137.46元的罚款(按估价价格21,766,323元*8.5%=1,850,137.46元),限缴日期为2024年2月2日。
公司于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公司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面积合计13.22亩,占公司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26.48%;公司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面积合计28,985.04 平方米,占公司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
35.23%”的表述,本次处罚涉及的总建筑面积为20,497.96平方米,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面积存在出入的原因是该次处罚涉及的面积是二期未办理土地使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证、房产证的两栋厂房和一栋宿舍的面积(即宿舍5、厂房6、厂房7),不包含一期的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的一栋厂房、一栋办公楼及一栋宿舍的面积。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该次处罚是公司依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补办遗留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该次处罚是公司依据《东莞市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方案》补办遗留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土地房产有关事项的承诺函》的内容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存在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前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问题,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有关房屋及建筑物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搬迁的,或有关房屋及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因房屋及建筑物无合法的权属证明及/或完整的报建手续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补偿发行人因有关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日足额缴纳人民币1,850,137.46元的罚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在2024年6月30日前补偿公司因该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王红旗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关于土地房产有关事项的承诺函》的内容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存在部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前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问题,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有关房屋及建筑物瑕疵而致使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搬迁的,或有关房屋及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若发行人因房屋及建筑物无合法的权属证明及/或完整的报建手续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补偿发行人因有关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日足额缴纳人民币1,850,137.46元的罚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维海和王红旗将在2024年6月30日前补偿公司因该行政处罚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公司将补办手续。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之后,已于2023年11月3日足额缴纳罚款。公司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意识,杜绝此类事件
五、备查文件目录
再次发生。
(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3]第02-0197号);
(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子) 》。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