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王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1627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2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维海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566,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255%。
其中: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23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6,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
以上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6,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并确保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15,0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等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总经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应购买理财产品事宜,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的一切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办理相关事宜。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2023年10月19日 披 露 于 北 京 证 券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https://www.bse.cn/)上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566,5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数量为2,64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8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9,445.0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6,800.00万股变更为9,445.00万股;公司类型拟由原“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公司拟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草案名称相应变更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566,5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针对公司本次会议涉及的修改公司章程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566,5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宾芳梅、王世晓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