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王股份: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1627 证券简称:力王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5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维海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及主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5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56%。其中: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0,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23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以上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上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3-1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51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出修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上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编号:2023-10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51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作出修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上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3-10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0,51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世晓、谢淑慧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