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贺鹏飞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周雪梅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侯光辉先生、朱婧女士、夏永文先生、孙静女士、杨伟先生、张艳娟女士、张荣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周雪梅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卜华 陈耐喜 吕炳斌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