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11  格利尔(83164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4-038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路30号格利尔数码科技园A座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从利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8,6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2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946,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朱从利先生、赵秀娟女士、徐州市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63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63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63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8,63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1,904,00010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一吟律师、马薄乔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