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4-091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路30号格利尔数码科技园A座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从利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7,044,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998,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张晓迪因家庭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董事任命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044,7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044,7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044,7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7,044,76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序号 | 名称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一 |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92,266 | 100% | 0 | 0% | 0 | 0% |
二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 1,092,266 | 100% | 0 | 0% | 0 | 0% |
四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 1,092,266 | 100% | 0 | 0%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吴光洋律师、马薄乔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姓名 | 职位 | 职位变动 | 生效日期 | 会议名称 | 生效情况 |
张艳娟 | 董事 | 任职 | 2024年5月30日 |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审议通过 |
五、备查文件目录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