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689 证券简称:克莱特 公告编号:2023-027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尚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一○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超过”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一○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