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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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7号
关于对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比佰),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红旗路8号。
杜国栋,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田建龙,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拾比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拾比佰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后于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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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业绩快报中总资产由15.90亿元修正为12.23亿元,差异金额3.67亿元,差异幅度为23.07%。拾比佰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拾比佰披露的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但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国栋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田建龙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拾比佰、杜国栋、田建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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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拾比佰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