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比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比佰”、“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拾比佰 |
证券代码 | 831768 |
法定代表人 | 杜国栋 |
成立日期 | 1995年12月20日 |
注册资本 | 110,970,000.00元 |
注册地址 |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红旗路8号 |
办公地址 | 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怡乐路181号 |
董事会秘书 | 陈红艳 |
联系电话 | 0756-723923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 2021年6月28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北京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工作概述
西部证券作为拾比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拾比佰的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票质押、股东减持、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9、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担保违规事项
2021年3月4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关于对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一部发〔2021〕监管179号),因拾比佰2020年分别为全资子公司珠海拾比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及珠海拾比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三笔担保,截至披露日,7,596.15万元的担保余额未解除,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均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1年2月8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记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含子公司)向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公司、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及披露,上述行为构成违规,全国股转公司对拾比佰、杜国栋、陈红艳出具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针对前述事项,在违规担保发生当期的定期报告审查期间督导拾比佰于2021年2月8日对外披露担保信息。主办券商收到全国股转公司问询后,及时至拾比佰现场通过查阅公司章程、担保相关制度、征信报告及与关键管理人员确认等形式开展相应核查工作,形成专项核查报告,并提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关键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的学习与理解,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治理。
(二)业绩快报违规事项
2024年5月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7号),因拾比佰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业绩快报,后于4月29日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业绩快报中总资产由15.90亿元修正为12.23亿元,差异金额
3.67亿元,差异幅度为23.07%。拾比佰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拾比佰披露的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但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4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3条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决定:对拾比佰、杜国栋、田建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拾比佰的持续督导券商,对拾比佰2023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进行了事前审阅工作,并在发现前述业绩快报与定期公告差异后督促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披露修正公告,督导公司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证券通过定期查阅公司财务资料,核查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以及事前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等方式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拾比佰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七、其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西部证券持续督导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