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自控: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 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26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司网站及内部公告栏将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 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均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无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名单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