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农: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柴斌锋 王洪阳 孙民杰
2023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