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淼科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浩淼科技”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合肥威艾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相关法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一、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定
《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为倪军、倪代红、倪红艳、倪海燕和倪世和。本次交易后,倪军、倪代红、倪红艳、倪海燕和倪世和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前36个月内,倪军、倪代红、倪红艳、倪海燕和倪世和始终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