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宇精工: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4  舜宇精工(83190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3-067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4月24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263,789,904.96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94,434,839.12元。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64,97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9,745,5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3年4月23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分红条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6)。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六、备查文件目录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