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宇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所进行的预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开展专项行动中的自查及自我规范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治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运作规范,不存在重大问题的失误。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育新、尤敏卫、周晓莺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