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宇精工: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英敏已离任)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英敏已离任)
作为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第十二条规定: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鉴于本人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6 年,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
现就本人在 2023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会议情况
2023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4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其中应出席董事会 4 次、股东大会 4 次。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 4 次和股东大会 4 次,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形。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现场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电话、邮件等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了了解和现场调查,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与本人及时沟通和交流,使本人能够实时跟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有效配合,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四、与中小股东交流及保护其权益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详细审阅各项会议资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表决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的财务管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生产运营、承诺履行等相关情况,关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运用自身的知识积累,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并持续关注、监督各类事项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培训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深入了解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形成自觉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工作情况
在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形;不存在提议聘用或解聘审计机构的情形;不存在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不存在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英敏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