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立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深化公司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员工凝聚力。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或聘用合同。
第六条 参加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准。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6,370,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95%。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自筹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79.06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38元,份数上限为6,370,000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已回购的公司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1.38元/股。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变更及终止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的首个交易日,披露该员工持
股计划到期时拟持有的股票数量。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和持有人绩效考核结果计算确定。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24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目标
(一)考核周期与权重
公司对持有人进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通过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确定各持有
人最终所归属的本计划份额及比例。具体要求如下:
解锁期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 对应解锁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以2023年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50% |
第二个解锁期 | 以2023年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或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50% |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2024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1)+(2025年净利润/2023年净利润-1)]×100%;
3、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考核期公司业绩不达标,则相应的权益可递延至第二个考核期,在第二个考核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时一起行使相应权益。若第二个考核期业绩考核仍未达标,则相应的权益均不得行使,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公司以原认购金额加上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所涉标的股票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解锁比例 | 100% | 0% |
若因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的个人实际归属权益数量小于目标归属权益数量,由董事会分配至其他员工,由其他员工按照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向该参加对象支付相应的对价,若此份额未分配至其他员工,则由管理委员会在该期对应的标的股票解锁、并择机出售后,按照该部分权益份额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与对应标的股票出售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该参加对象。如返还该参加对象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2、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二)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四)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税费;
(五)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八)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行使;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和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缴款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对应股份应享有的股东财产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现金分红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未解锁部分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受相应锁定期的限制,暂不
作分配,待锁定期结束后,纳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可分配部分,统一按照分配方案执行。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分配现金分红。
(六)标的股票每一期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已解锁股票。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每一考核年度已解锁股票全部出售完毕后,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应付款项后的本次持股计划的可分配收益部分(包括其他货币性可分配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分配方案,按照届时持有人个人所持已归属的权益份额占本次持股计划当期可归属总额的比例,向全体持有人进行分配。
(七)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在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
(一)职务变更
参加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或接受公司外派安排在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份额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参加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公司制度(包括反舞弊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参加对象劳动关系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并终止该参加对象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其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其中,已归属的持股计划权益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返还;未归属的持股计划权益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无偿予以收回,并有权对收回份额进行内部的再分配或将该部分权益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
(二)辞职
参加对象已考核完毕并合格的份额权益继续有效,剩余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参加对象对应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该参加对象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与出售金额孰低值返还参加对象,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三)退休离职
公司业绩考核完成值至少达到触发值,且参加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应归属的权益按照退休当年度服务的月份比例计算,剩余权益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参加对象对应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该参加对象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与出售金额孰低值返还参加对象,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若退休后返聘的,该名参与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其正常享有,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丧失劳动能力、身故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的,参加对象已考核完毕并合格的份额权益继续有效,剩余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参加对象对应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或将该部分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该参加对象原始认购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与出售金额孰低值返还参加对象,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第八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建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作出决议,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其中涉及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条 其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