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单丹纪律处分的决定
-1-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4号
关于给予单丹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单丹,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野股份)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2024年9月18日至10月11日期间,单丹合计买入“田野股份”股票133,000股,2025年2月27日其女儿李某奇卖出“田野股份”股票100,000股,上述买入和卖出股票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2-
规则》)第2.4.1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单丹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