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合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45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开信息。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七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相关责任第七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其他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