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达: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3-034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尔达”)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利尔达于2023年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9,800,000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限结束后,公司在初始发行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970,000股,由此公司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2,770,000股,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9,800,000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99,000,000.00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13,8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3,110,148.7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0,739,851.28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分别为2023年2月9日、2023年3月21日,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3〕42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原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先芯三期物联网模块扩产项目 | 12,000.00 | 11,900.00 | 8.573.99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00.00 | 6,000.00 | 500.00 |
合计 | 18,000.00 | 17,900.00 | 9,073.99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