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达: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5号)收到日期:2024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24年5月6日作出主体:浙江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上市公司 |
叶文光 | 董监高 | 董事长 |
陈凯 | 董监高 | 总经理 |
孙其祖 | 董监高 | 财务总监 |
段焕春 | 董监高 | 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4年2月29日,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或“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2.44万元。2024年4月23日,利尔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1.60万元。2024年4月26日利尔达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1.60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此外,利尔达《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相关内容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文光、总经理陈凯、财务总监孙其祖、董事会秘书段焕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文光、陈凯、孙其祖、段焕春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对浙江证监局采取的措施高度重视,进行深刻反思,并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5号)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