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晟信息: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2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志晟信息”)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计划及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规划建设期进行延期,即项目规划建设期由3年延期为4年。除上述延期外,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57号)的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671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6.80元/股,发行股数1,453.0435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80.7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447.53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33.17万元。截至2021年10月20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80号)。
2021年11月15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
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志晟信息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泰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志晟信息按照本次发行价格6.80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453.0435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17.956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2.1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15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92号)。基于此,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682.2157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本次发行公司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1,36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447.5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915.27万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累计投入金额 | 累计投入进度 |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 |
1 |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 | 7,951.69 | 4,154.88 | 52.25% | 2023年9月30日 |
2 | 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项目 | 1,963.58 | 688.25 | 35.05% | 2023年9月30日 |
合计 | 9,915.27 | 4,843.13 | - | - |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正处于研发及产品迭代过程,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公司经审慎、合理评估,并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了重新审议,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的规划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
四、 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 专项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计划及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的规划建设期进行延期。除上述延期外,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变。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建设期的延期,符合公司发展计划及实际情况,也同时符合监管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独立董事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监事会意见
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规划建设期的延期决定。本次延期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四)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泰证券对志晟信息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四)《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