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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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6号
关于对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晟信息),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50号万达广场B座1-1601。
穆志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萌,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志晟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志晟信息于2024年2月8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后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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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业绩快报中营业收入由20756.65万元修正为15142.84万元,差异金额5613.81万元,差异幅度为27.05%。志晟信息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志晟信息于2023年10月26日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后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其中,营业收入调减356.92万元,调减比例为3.81%,营业成本调减332.30万元,调减比例为5.41%。公司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2023年年度,志晟信息财务人员误将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合计20.44万元款项用于支付不属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费用,构成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志晟信息已于2024年4月将上述款项退回募集资金专户。
志晟信息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2.3.2条、第5.1.1条、第6.1.2条、第6.2.4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穆志刚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李萌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1.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志晟信息、穆志刚、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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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规范公司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志晟信息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