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公告编号:2023-024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增持计划实施前 持股数量(股)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
杨遂运 | 控股股东 | 52,813,162 | 44.38% |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增持 数量(股) | 计划增持 金额(元) | 增持 方式 | 增持 期间 | 增持合理价格区间(元) | 增持资金来源 |
杨遂运 | 不低于65,000 | 不超过1,000,000 | 竞价 | 2023年7月18日-2023年10月17日 | 不超过12.60 | 自有资金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之2.4.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遵守相关规则,在允许的期间内增持股票。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4.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本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如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或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导致本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