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及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聘任赵洪亮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关于<聘任张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关于<聘任刘铁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关于<聘任赵淑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关于<聘任杨国淦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杨国淦先生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关于<聘任何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何军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永德、董治国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