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21  利通科技(832225)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4号),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科技”、“发行人”或“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733.3334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完成公开发行新股事宜(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共计发行新股15,798,555股,发行价格为6.60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10,427.0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1,160.4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266.62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2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于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
证券代码

832225

12,691.8894万元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漯河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

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东方红路

主要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赵洪亮

赵洪亮、刘雪苹

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

何军

0395-2615502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挂牌时间

2021年2月25日

15,798,555股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6.60元/股

10,427.05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9,266.62万元

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民生证券作为利通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3)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4)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5)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7)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

的其他职责。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利通科技于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1

25

日在精选层挂牌,

民生证券作为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刘向涛和张宣扬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3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张宣扬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利通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委派张兴接替张宣扬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利通科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刘向涛、张兴。

2023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刘向涛因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利通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委派张键接替刘向涛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

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利通科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张兴、张键。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根据《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之后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172,890.46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7,958,260.99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297,648.3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1,297,648.33元。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六、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

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利通科技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已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