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诉讼判决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30  富恒新材(83246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3-122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1月2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8月1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裘美容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刚、刘卓越、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旭红、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20年初原告为了抗击疫情,因市场对熔喷布的大量需求,原告和被告磋商准备向其采购用于制作熔喷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的原材料,2020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100000KG的FH-PP-750 N200074(PP150),产品单价为33元/KG,合同总价款为3300000元。

2020年4月23 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 3300000元。2020年4月-6月被告分批次向原告交货,共交货43440KG,货物包括 FI-PP-750 (PP1500)NC200074 及 FH-PP-1500 NC200074,原告认为与合同签订的货物并不一致,且双方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后经协商无果,原告要求将23250KG 货物退给被告,且要求被告退款,被告拒绝。

原告称由于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需向原告退款2747250元并支付拒收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元)早已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2747250元及利息236218元(以人民币27472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五项暂计3053296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300000元)早已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本金2747250元及利息236218元(以人民币274725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回货物的仓储费39828元;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前期律师费3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五项暂计3053296元。

1、原告向被告采购原料用于生产熔喷布,超出其经营范围,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原告诉称被告送货30吨,与事实不符,被告实际送货43350千克,每次送货由原告事先通知时间、地点,原告是倒卖产品,自己没有仓储条件,有下家

(六)案件进展情况:

购买才通知被告送货,至今仍有56656千克产品滞留在被告仓库,原告迟延提货已构成违约,被告已发出律师函催促提货,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原告主张被告交付产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与事实不符,原告关于产品后缀不符的说法缺乏专业常识;原告所称其他客户用被告产品试机不成功,没有事实依据;

4、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不予认可,被告的产品早在2020年4月28日已通过质量、环保等各项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5、原告主张被告承诺退货退款,没有事实依据;

6、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民事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JY20200423001)已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九益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9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061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06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206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司尊重一审法院判决,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聘请律师积极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尊重一审法院判决,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聘请律师积极上诉。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的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相对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2022)粤0306民初34317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