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诉讼调解公告

查股网  2024-03-15  富恒新材(832469)公司公告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调解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3月14日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3月11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威、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铭锋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振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货物。2020年9月、2020年10月对账单对应货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2020年11月对账单对应货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180天。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供货,被告均已签收。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590151.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综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590151.7元及逾期利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4年1月9日为281022.21元);

以上暂共计为1871173.91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590151.7元及逾期利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4年1月9日为281022.21元);

以上暂共计为1871173.91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年3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2024)粤0306民初6589号“民事调解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2024)粤0306民初6589号“民事调解书”,裁判结果如下:

2024年3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2024)粤0306民初6589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铭锋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4年3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563,981.7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分八期支付上述款项:于2024年4月30日支付100,000元;于2024年5月30日支付20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支付300,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支付300,000元;于2024年8月30日支付20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支付200,000元;于2024年10月30日支付20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支付63,981.7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三、若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就此了结。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就剩余未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的诉讼费9,437.92元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2024年3月12日前迳付原告。

本公司将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积极与被告落实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争取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作为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应收欠款,将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0306民初6589号民事调解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