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关联担保公告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担保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期限为1年,用途为支付采购货款。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此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敞口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年,授信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此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期限为1年,用途为支付采购货款。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此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敞口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年,授信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此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姚秀珠和郑庆良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前,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自然人
姓名:姚秀珠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29号新世界豪园1-10-G目前的职业和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关联关系:与郑庆良为夫妻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自然人
姓名:郑庆良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29号新世界豪园1-10-G目前的职业和职务: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关联关系:与姚秀珠为夫妻关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授信额度关联担保已在2024年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性向银行贷款,姚秀珠和郑庆良未就上述两笔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关联担保为公司纯受益行为,属于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为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性向银行贷款,姚秀珠和郑庆良未就上述两笔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关联担保为公司纯受益行为,属于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系关联担保,关联方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将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分别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担保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将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分别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担保协议。
上述关联担保是实控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六、保荐机构意见
上述关联担保是实控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