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4-107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年11月2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0月28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情况: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崇枢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熊强、周志焜、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秀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赛亮、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州乐锋”或“乐锋公司”)的诉讼,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开庭审理通知书,据此公司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就案件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等发表了书面意见,现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广州乐锋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富恒公司向乐锋公司返还货款1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6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富恒公司向乐锋公司支付运费41450元及利息(利息以41450元为本金,自运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乐锋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84000元;
3、富恒公司承担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富恒新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驳回乐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富恒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2、乐锋公司承担上诉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3)粤03民终37991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
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20日作出的
(2023)粤03民终3799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最终生效判决情况,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的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37991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