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管理,能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美邦中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及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及借款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晓冬、冯文英、林金锋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