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科技: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471 证券简称:美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4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3年11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