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威: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3-033)、《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3-034)等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0日通过公司内部通告方式向全体员工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 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除实际控制人张曙
光、黄海涛以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21日